文典律师成功为开设赌场罪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
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审理了本案。
【案情简介】 2017年8月24日凌晨,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警察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X号的A会所进行检查时,发现正在进行飞镖赌博,现场挡获赌博人员26人,查获赌资66200元及部分酒水收入,赌博下注单若干,飞镖盘一架,保险柜及现金618563元,并当场挡获被告人杨某等14人,后公安机关陆续将被告人王某等12人抓获,被告人李某于2017年9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,被告人姚某于2017年9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。
A会所系吴某等4人伙同他人开设,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一直开展乒乓球、飞镖赌博。
另外,被告人吴某等3人还伙同他人在成都市金牛区开设了B会所,2013年8月至2017年8月一直开展乒乓球、飞镖赌博。
A会所、B会所开设赌场违法所得达人民币2000万元左右。
【辩护意见】 一、被告人杨某的涉案金额应为5万元以下,而不是59万元 被告人杨某进入案涉会所工作时,仅仅从事表演主持工作,工资为600元/天。
2016年初,舞台部总监侯某离开涉案会所,被告人杨某被提升为舞台部总监。
但杨某与其它管理人员并不一样,没有固定的管理人薪酬,其它管理人员工资由两部分组成:底薪+管理提成,舞台部侯某担任总监时底薪为5000元,但杨某担任舞台总监后,并没有享有管理人员底薪,仅领取少量的管理提成。
被告人杨某在案涉会所的收入构成为表演工资+管理提成+股份分红。
杨某在案涉会所工作期间收入共计59万元,但公安侦查认定的涉案金额应该为59万元不当,因为59万元中有杨某表演主持工资收入54万元,管理提成和股份分红共计5万元,舞台部并不参与飞镖项目,系从事合法表演。
案涉会所从事的经营主要两方面,一个是合法的酒水经营,另一个是违法的飞镖项目,故杨某的表演主持工资不应计入涉案金额,因此另外5万元包含了酒水、正常分红和管理提成,故涉案非法收入少于5万元。
二、被告人杨某持有的0.25%案涉会所股份系被动持有,并无主动参与案涉会所投资意愿 案涉会所实行管理人员自愿入股方式经营,一般管理人员可购买案涉会所股份0.5%(也是股东最低购买数量)。
被告人杨某进入案涉会所工作时为舞台部演艺员工,自己并不具备购买股份的资格。
舞台部总监侯某作为管理人员欲购买股份但没有钱,于是向被告人杨某借款购买,因后来无力偿还借款,只偿还了一半借款,另一半借款用案涉会所0.25%的股份抵偿。
故杨某并无主动投资案涉会所的意愿,而是被动持有了案涉会所股份。
三、辩护人认为量刑方面,被告人杨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https://twitter.com/zXBJNoVb2jo1krS?lang=enhttps://mobile.twitter.com/41nWHq7AGsyBX5vhttps://mobile.twitter.com/jones3193_amyhttps://mobile.twitter.com/williams5909https://mobile.twitter.com/robinson3063https://mobile.twitter.com/CliV42wDQ3Q6sAQhttps://mobile.twitter.com/VxmNqI1I5G3Fssyhttps://mobile.twitter.com/clairecruz00https://twitter.com/duqiuwangzhi真钱棋牌游戏,现金棋牌游戏,棋牌游戏大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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